细价股藉进行大型收购,令公司业务大变身,部分更连控股股东亦出现转变,类似的借壳上市近年频频出现。不过,港交所近日终于出手,在审阅上市公司重大收购交易时,收紧反收购规则要求,今后借壳上市难度势将大增。 上市规则对反收购行动早有明确条文,当上市公司进行非常重大收购,又或者进行一连串资产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出现变动;又或者公司在股权易手后24个月内,进行非常重大收购,则会被视为反收购行动,并将被视为上市处理。反收购规则用意是防止有人回避新上市规则,将业务借壳上市。但有关规则一直只应用于极端个案。 故此,近年不时见到有细价股藉发行新股或可换股债券,收购规模比公司本身大得多的新业务,但债券又设条款,订明换股时不会触发控制权转变,导致市场上充斥变身股,但鲜见有被列为反收购行动的个案。 5个案决策过程 揭露新要求 不过,联交所于本月,刊登了5宗上市委员会或上市科在其处理个案中所作的决策,当中全部涉及上市公司进行的非常重大收购,是否构成反收购行动。个案显示联交所甚为关注拟注入资产的资素,例如盈利、营业额及资产规模,又关注会否令公司业务出现重大变改,几乎以新上市申请公司看待。这些都是反收购规则中没有白纸黑字写明的。 5宗个案中,有3宗被联交所列为反收购行动。在个案2中,联交所指上市公司拟收购太阳能业务后,公司业务性质完全改变,但新业务却无营业纪录,不符上市要求。至于个案4的收购石油及天然气勘探业务,因属初期勘探公司,故不适合上市。 至于个案1中,该主板公司收购保险公司的交易,没有被列为反收购行动,原因一来是拟收购公司本身都符合新上市申请的要求,二来联交所又额外要求,上市公司在刊发股东通函时,以新上市招股书的形式刊发,全面披露收购业务的详情。 控股权不变 再非理据 虽然有公司争辩,收购不会引致反收购规则所界定的控股权转变,但以个案2为例,联交所反指这并非相关理据,并指若联交所认为收购意图在于将收购的资产上市,及回避新上市规则,交易即属反收购行动。 有企业融资界人士指出,近月来不少细价股意图进行大型收购变身,都无法在上市科过关,故此不少公司虽然已公布交易,但完成日却一再延期,随时有流产之虞。基于借壳上市不易,市场更传闻上市公司“壳价”近日有下跌之象。(新浪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