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配置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集合体将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建设银行-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投资者集合体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募集资金的比例,按份共有“中国建设银行-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并自担相应比例的风险。基础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信贷资产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建设银行不对第三方保证的实现可能性及保证人保证能力做出任何判断。 2、参与主体 信贷资产信托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产信托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信托信贷资产保管服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信托项下贷款保证人:江苏联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理财收益说明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信托项下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利息,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5.13 %; 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利息,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产品收益为负,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本金; 如发生借款人和保证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全部损失本金。 2、 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13%。 (1)本期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收益,在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费、信托管理费、服务商管理费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费所得。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13 %; 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 在发生借款人和保证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3、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 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13%,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500000×5.13%×110天/365=7730.14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本承诺。 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借款人按时足额支付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则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将在2008 年 (2)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信托贷款项下贷款本息而导致信托财产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受托人将变现后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信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适当延长信托期限,理财产品期限也相应顺延至信托实际终止日。 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受托人及/或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信托及/或本理财产品,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9300万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但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2008 年6 月 25 日 到2008 年 6 月29日 (4)募集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原定的投资起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认购本金退回投资者约定账户。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应得的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信托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借款人全额提前还款。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0 天,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13%,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投资者的理财收益=500000×5.13%×100天/365=7027.4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七、信息披露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互联网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后,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八、特别说明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并代表投资者行使信托受益权;3、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信托中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2008年 6 月 29 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级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各种风险,在已充分了解协议和相关文件内容后,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