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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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支付、账户管理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联名借记卡是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第三条 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多币种卡;按有无实体介质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实体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IC卡,按介质形状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和MasterCard卡等;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龙卡通、理财金卡、理财白金卡、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等;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

第四条 龙卡借记卡一般设有效期,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持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人指派代理人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龙卡借记卡,申领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确认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使用联名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

第六条 龙卡借记卡本外币活期账户为结算账户,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应遵循人民银行的账户分类管理规定。龙卡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签约办理自动转账和自动汇款业务,通过签约开通境外交易、基金债券交易、银证转账等功能。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带有闪付功能的龙卡借记卡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指定渠道关闭免密免签交易功能或设置交易限额。

第七条 龙卡借记卡在境内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银行卡组织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清算币种及相应的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八条 龙卡借记卡一般为联机使用,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 龙卡借记卡IC卡的电子现金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仅用于人民币小额脱机消费,电子现金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第十条 龙卡借记卡可在移动设备上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移动支付映射卡与龙卡借记卡共用账户和密码,只能用于取现和消费等交易。龙卡借记卡可绑定异形卡且使用绑定的异形卡驱动交易。

第十一条 持卡人所持龙卡借记卡在境内自助柜员机取现和转账、境外取现和消费的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移动支付映射卡交易与主卡共用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龙卡借记卡支持无卡(含网络支付)、映射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第十三条 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并正确使用发卡银行提供的安全认证方式,使用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龙卡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渠道申办,领新卡时旧卡由客户自行销毁(发卡银行特定要求的除外),持卡人未及时销毁旧卡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借记卡卡片(含异形卡,下同)及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的移动设备(以下简称:移动支付设备),不得将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卡片或移动支付映射卡挂失。因持卡人对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龙卡借记卡由于受理及结算等原因而造成结算金额超过卡可用余额时,可产生临时透支。持卡人应尽快还清欠款,发卡银行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透支的利率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为及交易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在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龙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盗用,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龙卡借记卡风险止付,风险止付期间账户资金使用受限。风险止付后持卡人应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风险止付换卡。

第二十四条 龙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及收回卡片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发行的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对该卡进行风险止付。如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第二十五条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对外公告,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乐当家理财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中国建设银行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陆港通龙卡章程》同时废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则应在本章程施行前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有权选择终止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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