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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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理财”)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通过建信理财委托的代销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请理财产品快速赎回业务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建信理财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投资者通过点击页面确认、提交本协议项下的快速赎回申请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建信理财已达成协议并知悉、理解和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为“快速赎回”、“快赎”或“快速赎回服务”)是指已通过代销机构的销售渠道购买以建信理财为管理人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请将所持有的建信理财管理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份额快速赎回。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将申请快速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过户给提供快速赎回垫资服务的第三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垫资方”),以获得垫资方垫付的款项,由垫资方在当日向投资者垫支投资者快速赎回的份额对应的款项,快速赎回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将过户给垫资方并由建信理财进行后续赎回处理,对应的赎回款项(含本金及损益)归垫资方所有。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的理财产品范围由建信理财确定并公告。

第三条 免责条款

各方特别约定,建信理财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1快速赎回业务是建信理财为提高投资者赎回效率,而供投资者选择的一项服务,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快赎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可终止,建信理财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单方暂停或终止本业务

2、如遇到以下任一情况,建信理财或代销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业务,建信理财及代销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建信理财、代销机构、垫资方等相关机构出现通讯故障、系统维护、升级或其他故障情形;

(2)垫资方出于自身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或者因理财产品赎回异常、金融市场异常、未足额收到垫资款项、金融危机或其他任何原因需暂停或终止提供快速赎回服务的情形;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超过垫资方垫资资金总额;

(5)建信理财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或终止提供快速赎回服务的情形;

(6)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建信理财确认投资者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条件的,于当天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系统给投资者拨付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快速赎回款项实时到账,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支付清算机构、代销机构或建信理财暂停服务或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或建信理财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建信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投资者用于接收款项的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代销机构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及历史未结转收益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建信理财、代销机构和垫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特别提示

1建信理财根据法律法规、建信理财与垫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理财份额快速过户、赎回受理及理财收益划付的职责,代销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代销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建信理财、代销机构和垫资方不就快速赎回申请是否成功执行做出任何保证。

2、投资者同意建信理财有权为快速赎回服务之目的,向垫资方提供快速赎回服务所需的投资者的收款账户户名、金额、理财产品种类和份额等投资者信息。投资者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产品管理人、垫资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投资者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投资者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建信理财、垫资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出现建信理财、代销机构、垫资方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申请失败情形时,投资者可以稍后再次发起快速赎回或选择普通赎回。

4、投资者应确保拥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理财产品份额,并且理财产品份额快速赎回成功前后不对该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否则因此给建信理财和垫资方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投资者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6、如因出现极端市场风险导致产品亏损等情形,造成垫资方在支付垫资的快速赎回款项后无法及时足额收到快速赎回款项及收益的,投资者应承担对垫资方的赔偿责任,建信理财协助垫资方向投资者进行追偿。

7、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重复发送等原因导致投资者重复或额外收到快速赎回款项的,投资者应配合建信理财或垫资方要求及时足额划回多划付的款项。

8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即表示同意接受垫资方提供的快速赎回垫资服务,并充分、有效、不可撤销的同意建信理财收到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后,将理财份额过户至垫资方,并将该快速赎回份额自D日(含当日)起的理财收益让渡给垫资方,相应的赎回款项清算给垫资方。

9、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服务时,其获得的快赎款项不包括申请快速赎回的理财份额在D日前的历史未结转收益,亦不包括D日收益,对于快赎份额在D日前(不含当日)的未分配收益,建信理财将根据相应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约定进行支付。自建信理财收到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起,赎回份额从投资者过户至垫资方。本协议下,D日指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自然日。D+n日指D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10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赎回份额需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该理财产品的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建信理财有权强制要求投资者予以全部快速赎回或不予受理投资者该笔快速赎回申请,投资者可继续选择普通赎回。

11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服务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本金亏损或者收益为零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截至D日前一个自然日(含当日)发生的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12除非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投资者快速赎回将于D日获得快赎款项,快速赎回理财份额对应的D日起(含当日)收益将全部归属提供垫资方,因此投资者在使用快速赎回服务时所获得全部款项将可能少于普通赎回获得的全部款项。

第五条 建信理财将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出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对投资者快速赎回的单笔金额设置上下限、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产品单日快速赎回累计金额设定上限(具体以系统设定为准)。建信理财有权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上述金额上下限,如果建信理财进行相关调整的,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官方网站予以公告,调整后的限额以届时提前公告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妥善做好资金安排。

第六条 建信理财对快速赎回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但保留提前公告后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具体以建信理财届时提前公告的信息为准。如投资者不同意建信理财收取手续费或者调整手续费标准,应停止使用快速赎回服务;建信理财设立或者调整手续费标准后继续使用快速赎回服务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建信理财设立手续费或者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七条 因投资者的原因或者是因非建信理财或者垫资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导致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未能过户至垫资方名下,或导致垫资方未能获得赎回份额对应的赎回款、收益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您不能及时归还垫资方已垫支的快赎款项、收益等情况,建信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承担向垫资方偿还垫支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建信理财有权协助垫资机构进行追偿、要求投资者返还快赎款项。

第八条 本协议未作特别解释的名词术语具有与所涉具体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下称“《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建设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下称“《代销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中相同的含义,如果本协议相关名词及术语的释义与上述文件中的释义不一致的,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以本协议约定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者确认或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生效,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视同确认生效。

第十条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建信理财有权单方对本协议中直接与其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建信理财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协议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建信理财就快速赎回相关操作要同时遵循本协议及所涉具体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销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所涉具体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销协议书》等相关文件执行。相应产品《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销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本协议构成投资者和建信理财在快速赎回事宜方面的完整约定,《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销协议书》如果发生任何修订或者补充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操作也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建信理财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已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且就上述条款中增加投资者义务、限制投资者权利或者建信理财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或减免建信理财义务的相关内容,建信理财已进行相关提示说明,投资者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建信理财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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