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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运而生的监管精细化

发布时间:2009-11-11

 

    ■ 李要深

 

    银行理财业务经历了数年的发展,理财业务规模呈跳跃式增长,理财产品种类由单一至多样化,资金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和体制等因素,导致银行理财市场出现不少负面新闻,监管层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20097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对银行理财市场甚至是整个理财市场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它的影响会在未来慢慢显现。

 

    “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此规定的潜台词是,银监会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结构复杂的理财产品可能进行窗口指导,提示银行不发行此类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对客户分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其实质意义难以体现。有无投资经验没有度量标准,投资经验指何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目前国内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金融资产包括国债、基金、股票等资产,但是各类资产的风险差别较大,对应的投资类别存在着差异,这样可能出现客户与产品错配。例如,债券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了风险较高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以往在实际操作中,其他类别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资金多由发行银行自行托管,没有将资金的投资人和保管人相分离。这一规定则将两者进行分离,使得资金的内部操作风险受到控制。但是,托管方式的转变将使部分无托管资格的银行流失托管费用,而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则可利用其资源进行谈判,以及增加托管业务收入。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将有部分托管业务规模的流失,但也有机会作为交换条件争取其他流出的托管业务。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这两条规定使得理财资金完全与股票(除新股)和股权等金融资产隔离。明确理财资金可参与新股申购,这主要考虑到新股申购的风险相对较低,大众投资者普遍对其认识较为清晰。但是,由于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网上网下申购单一选择和网上申购千分之一的限制致使银行理财资金难以发挥其价值,理财资金对新股申购的参与度有待考察。这两条规定对于理财市场同样难以产生大的影响,在2009年上半年,70家银行发行了2431款理财产品,而涉及这两类理财产品的不足80款,市场占比不足3.5%。可以看出,2009年上半年银行理财市场已经趋于稳健,理财产品主要为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从近期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报告管理规范和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投资管理规范的举措及其具体条文来看,银行理财监管将会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但不会是单纯的严格和刚性。从银监会相关条文及发布《通知》这一行为本身来看,至少可以表明:首先,监管部门并没有以前段时间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否定发展银行理财业务的战略意义,更没有因此改变银行理财本身的业务属性,没有硬性要求将所有保本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作简单化的表内处理。其次,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并不是单纯限制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和范围,而是首先强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管理中的客户区分、信息披露、前中后台分离等关键环节,这说明监管部门在有意识地引导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要更加重视流程控制,以相对标准化的业务流程来产出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这是从产品监管向服务监管迈进的一个可喜变化。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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