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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5

背景: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启动以来,沪深两市主板因触犯监管规则而退市的公司共有42家,占比不到2%,多数公司在长期停牌之后,都能通过重组借壳等方式重新返回到股市。而创业板成立两年以来,还未出现退市的公司。根据WFE的统计数据,总市值排名前五的证券交易所2010年退市股票市值占交易所国内总市值的比例分别为:纽交所(1.6%),纳斯达克(2.7%),东京证券交易所(1.5%),伦敦证券交易所(2.2%)。而A股总市值排名第二,2008年以来无一家公司因触犯监管规则而退市,退市制度形同虚设。2011年,证监会推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调整,其中包括退市制度建设。日前,深交所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51日起施行。创业板启动退市制度完善方案的举措,引起市场对主板退市制度是否会跟进改革的热议。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主板退市制度方案或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热点: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讨论——聚焦主板退市制度

让各方参与者达成退市共识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规范,应由投资者来选择什么样的上市公司要被淘汰出局,投资者拥有选择权的同时,应该能够获取很明确的、透明的信息。比如在制度设计层面要明确,上市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会退市,达到什么程度、多久会退市。首先有一个定性的规定,同时有量化的指标,包括价格标准和时间标准。价格指标能够让投资者得到警示;时间指标让投资者有思考和选择的时间。这个(创业板)《征求意见稿》的提出,实际上传递出一个信息,就是监管层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市场化退市制度的建设,引导投资理念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提醒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上市公司要更加关注自己的业绩,这代表了发展方向。而管理部门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参与各方都去遵守的退市制度,让参与者更多达成共识是建立这个制度核心的工作。从广泛征求意见到真正形成越来越具体化的制度,也是投资者理念不断凝聚、达成一致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

健全立法及执行体制

    我国司法氛围不成熟,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受到保护。中国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其实比较健全,但是绝大部分法律被闲置。比如,对于因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符合求偿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对于董事、监事、高管在履职中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他们。但司法环境确有待改善:一是立法上缺乏细化,实践中不容易把握;二是司法机关过于教条,缺乏创造性断案的动因;三是立法机构并不鼓励诉讼被广泛用于维权。这点最明显,比如,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早已被确立为非财产案件,无论要求赔偿的金额大小,起诉费用仅折合人民币几百元,而我国仍然属于财产案件,起诉费用高昂,不利于投资者维权。——中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胜诉律师宣伟华

堵住借壳上市通道

    现行退市制度标准下,造成许多本已无价值的壳资源价格虚高。只要畅通IPO上市通道,使得优质企业没有必要因为苦等IPO无门才不得已选择借壳上市,同时将借壳门槛提升至等同IPO,堵住那些资本玩家注入劣质资产玩财务报表重组花招,壳资源的价值慢慢就会消亡。届时平稳退市应没有什么障碍。—— 一位资产重组并购公司高管

多元化退市标准

    目前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应完善退市制度应丰富退市判断标准。中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单一,过分关注于连续3年亏损,这就为业绩差的公司避免退市提供了操作空间。应改变事实上以利润作为单一退市标准的局面,引入市场交易类指标,包括衡量交易活跃程度的交易量指标、反映市场估值的交易报价指标等,同时综合考虑主营收入、净资产等评判标准。如果上市公司严重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等也应被终止上市。——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