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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13-02-27

 王增武

    2012年,证监会发力财富管理业务,在加大证券和基金两项业务创新力度的同时,放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期揭开期货公司财富业务的神秘面纱,标志事件是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实现期货公司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三级跳

    《办法》界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办法》同时对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作出规范。

    可以看出,与其他同类资产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至少有两点新意:一则明确客户风险自担的资管核心理念,在当前的市场和客户环境下,理念的落地最为重要;二是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而不是像其他同类资管业务那样只设单边赎回权,发行主体有提前赎回权,客户无提前赎回权。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虽然看起来很美,但任重而道远,首先,《办法》中实操落地内容依然较少;其次,从目前情况来看,期货公司组建一只正规的资产管理团队较为困难,习惯野路子的期货操盘手在专业规则下并不一定会表现很好;再次,基于优势项目期货的资产管理产品体系可以说是完全空白;最后,期限公司资产管理配置制度设施尚未完善,如期货公司与投资客户间的法律关系、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定位、投资客户关系建立与管理以及投资者教育等。

    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引》对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给出指导性原则,界定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指引》一方面规定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另一方面要求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

    《指引》建议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此外,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比发现,风险管理子公司无疑是国际上SPV(特殊目的公司)的国内翻版,国际上,SPV可以是法人实体、空壳公司或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SPV的法律形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同时,SPV是无注册资本要求、无固定员工和无办公场所的三无产品,SPV的最最核心功能是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这也是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所在。期望这个翻版并不像全球金融危机中SPV扮演的角色。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将原有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五雄争霸扩容到六方格局,《办法》的泛而全以及《指引》的风险隔离制度看起来很美,但实现起来则任重而道远。就期货公司开展风险管理子公司而言,为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目标,仓单服务是子公司的首要业务,这表明子公司不再简单是仓单的中介服务,还要为客户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和仓单销售等业务,为此,子公司需要补充现货方面的弱项,充分与现货企业合作,真正做到期现一体化。

    笔者认为,量化投资和另类投资是期货公司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应有之意。一方面,量化投资的基础是期货交易的杠杠交易和做空机制,为此可以派生套利交易、杠杆化趋势交易以及基于AlphaBeta组合的资产配置策略。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可凭借其期货投资的丰富经验,发展真正意义的另类投资,如商品期货组合投资、商品指数基金投资和商品期货结构化票据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

    (文中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