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品名称: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LOAN AGAINST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二、标准定义
我行以其他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担保,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三、通俗介绍
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担保发放贷款是我行与外资银行合作、向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重要产品。备用信用证条款简洁、明了,所有条件均以提供单据的方式满足(即单据化),并遵循国际惯例,不易引起纠纷;它由银行提供担保,属于信用级别最高的担保方式之一;因此,备用信用证应用广泛,尤其适用于国际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这项产品,外资银行可借助我行延伸其对客户的服务,满足其客户的融资需求(特别是对人民币资金的需求),我行则可通过其他银行吸引新的客户。
四、用途
为在华三资企业提供融资(主要是人民币融资)。
五、服务对象
在华三资企业。
六、服务特点
1.单据化,遵循国际惯例(UCP600及ISP98),不易引起纠纷,尤其适用于国际间业务往来。
2.由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开出行提供担保,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属于信用级别最高的担保方式之一。
七、关联产品
我行接受外资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担保除了可为客户发放贷款外,还可为客户减免开证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出具反担保等。
八、币种和期限
我行目前接受的备用信用证担保币种为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和瑞士法郎,贷款币种主要为人民币。贷款期限可以分为短期(1年以内,含1年)、中期(1-3年,含3年)和长期(3至5年,含5年),备用信用证期限一般要比贷款期限长15天(主要为留出追索时间)。
九、价格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或总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分行有一定的浮动权限)。
十、服务渠道及网络
我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和37家一级分行及其授权的二级分行均可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十一、客户流程
1.客户向我行提交贷款申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开证行名称、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样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2.我行内部审批通过、收到其他银行开来的备用信用证正式文本并验证其真实性后,与客户签订有关贷款合同;
3.获得并使用银行发放的贷款;
4.我行发放贷款。
十二、法律或惯例
遵循国际商会第500号(UCP600)出版物及ISP98中的相关规定。如出现业务纠纷,可以向国际商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