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4-29 |
中国保监会网站18日公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保监会称,此次修改办法是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2010年7月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和松绑保险资金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成为业界共识。2013年9月,保监会首次就大类资产比例监管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2014年1月,保监会就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2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因此,此次修订是近年来规范和松绑险资运用监管的延续和重大突破,但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已有铺垫,因此本次修订在市场预期之内。 具体来看,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而在老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内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1.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2.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3.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4.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6.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7.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1至6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投资收益率提升是当前投资保险股的核心逻辑之一。受益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率水平提升以及投资结构的优化,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逼近5%,创下2010年来新高。有业内专家向《中国联合商报》表示:“投资收益率还有进一步空间。一方面,由于资产配置的长周期,令利率提升对投资收益的传导存在时滞;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正在加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获得更高的资本回报;再者,可投资创业板(主要是打新)以及优先股推出在即,将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因此,本次修订是近年来规范和松绑险资运用监管的重大突破,是险资遵循大类资产比例监管理念的尘埃落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已经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不少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出现了保险公司的身影。同时,来自保监会的统计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2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于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首超8000亿元,达8330.8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0.63%。可见,险资今年以来对股市的热度有所升温。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2014年0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