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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  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  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卡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  龙卡借记卡一般为电子连线使用,连线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凭个人密码使用。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龙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龙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龙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龙 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 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 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  因 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龙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 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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