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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领用协议

 

理财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理财卡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章程》,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请不同级别的理财卡主卡。自然人包括中国居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3、理财卡分白金卡和金卡两种不同的等级,甲方申请相应等级的理财卡需满足乙方的条件。

4、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理财卡时,应立即在理财卡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使用指南》仅供参考,如果《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使用指南》与当地网点的公告有不一致的,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为准。

2、甲方保证将理财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理财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理财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功能。甲方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质押贷款、外汇买卖、证券买卖、银证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甲方可以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关闭或开通相应的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网络境外交易功能。对于理财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4、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附属卡的ATM自助转账功能与主卡保持一致,如主卡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附属卡和主卡ATM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统一按主卡的交易限额控制。

5、理财卡的本外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理财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通过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其美元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通过银联网络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通过VISAMasterCard网络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以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益

6、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理财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7、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甲方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银行柜台提款和ATM提款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含)美元,一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美元,六个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0(含)美元,一年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20000(含)美元;在境外每卡每日消费交易次数不得超过15次,每卡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0(含)美元;对邮购/电购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1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网上交易的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2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

8理财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理财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理财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理财IC卡主账户或理财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9理财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10、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理财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1甲方理财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12、理财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理财IC卡主账户。

13、理财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14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理财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15、理财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理财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理财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6、如果理财IC卡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

17、甲方使用理财卡进行交易,因正常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乙方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

18、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增加或注销其附属卡。理财卡账户内资金(包括附属卡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归属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理财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已计入理财卡账户)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此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不论理财卡是否冻结或终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持续存在。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视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19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对甲方所持卡片进行升/降级调整。甲方在达到升级条件后,可以选择退回原卡片、办理换卡手续并签字确认。升级后,原卡片的签约关系不变,其卡片下所属账户及关联账户将一并平移转入新卡片中;需变更签约关系的,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升级后的卡片有效期为自办理升级换卡手续发卡月份起五年,并改按卡片升级后对应的标准计收相关费用。甲方在未达到相应等级条件时,甲方应在通知其降级换卡的10个工作日内尽快达到相应条件或持原卡片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签字确认,否则乙方仍可按原卡片级别对应标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原卡片级别的服务。降级后,原卡片下所属账户、关联账户及原卡片签约关系一并平移至新卡片中;需变更签约关系的,应由甲方签字确认。

20、甲方领取预约换卡的新卡时,须将旧卡卡片退回乙方,未退回卡片的,乙方将保留对其理财卡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交易款项和相关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21甲方不得以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22、乙方在甲方理财卡发生交易后,应对甲方提供对账查询的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如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交易发生后的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如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23、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如上述情况是由于卡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乙方免费提供换卡服务。

24、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的理财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通过预约换卡方式换领新卡以及升降级换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

25、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26、甲方办理理财卡换卡业务出现卡号变更,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码

1、理财卡的密码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打印在密码信封内,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及时在柜台或ATM机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

2理财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4、理财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密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卡密码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主卡密码挂失后,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反之亦然。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理财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可以通过营业机构、95533、网上银行等途径提出口头挂失申请,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分为临时口头挂失和永久口头挂失。临时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永久口头挂失不设有效期,办理挂失后续处理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属于口头挂失。

3、书面挂失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甲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进行止付。

4、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手续费

5、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撤销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凭证和证件并验证理财卡密码无误后,为甲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6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理财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7理财卡卡片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主卡挂失后,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反之亦然。

8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理财IC卡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六、销户

甲方对理财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理财卡销户申请,并将理财卡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卡片交还乙方。甲方申请销户时,如卡片有效期期满已超过45天(不含)以上且芯片未损坏,乙方应立即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否则须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理财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理财卡销户后乙方仍保留对该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七、有效期

1理财卡卡片有效期五年。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理财卡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内资金。理财卡卡片到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2、甲方在理财卡卡片有效期满后继续用卡的,甲方应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按乙方提供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八、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理财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但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既有的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理财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3通过理财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的贷款利率、计结息办法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4理财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5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6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理财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7、理财卡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理财卡存在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理财卡。

8、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理财卡相关账户查询、冻结和扣划。

9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或《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理财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理财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10.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办理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协议经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