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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A档)
发布时间:2011-08-26

中国建设银行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
1.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保资产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张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保实业公司”)和张家港市金港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金港镇资产公司”)持有的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投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收益权,张保资产公司、张保实业公司和金港镇资产公司在收到我行理财资金后再通过委托贷款、股东借款等方式将资金注入滨江投资公司,由滨江投资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金港镇南沙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我行理财产品到期时,由张保实业公司溢价收购我行持有的滨江投资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若股权收益权收购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将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2. 被投资公司风险:若股权收益权收购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收购价款的,我行可以处置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以兑付本理财产品,但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异常、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本产品项下的股权变现价值降低或无法及时变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3. 股权收益权价值被事先锁定的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被投资公司股权收益权,在投资开始之时即已约定股权收益权受让方以特定价格对所投资的股权收益权进行受让,因此,即使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收益权价值升高,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也不会随之提高。
4. 抵质押物变现风险:在股权收益权收购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的情况下,若本产品项下存在抵质押物等,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产品本金及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5. 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不能及时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等风险。
6. 提前终止风险:在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7.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8.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
9. 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不予以调整。因此,可能出现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10. 管理风险:产品管理人及其各相关运作机构将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11. 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产品募集期届满,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13.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是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苏州分行网站)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产品概要


产品名称

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金港A档)-2

产品编号

SU042011004036M03

产品对象

经我行评估后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

内部风险评级

中等风险理财产品(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预计募集规模

11622万元

产品募集期

2011年8月29日--2011年9月10日
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管理人可调整募集期及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本金及收益兑付日等其他相关日期

投资期限

35个月

投资起始日

2011年9月11日

投资到期日

2014年8月11日

预期年化收益

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金额10万-20万(不含20万元):6.8%+R /年;
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金额2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7.0%+R /年;
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金额5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7.2%+R /年;
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7.4%+R /年;
法人客户:7.4%+R /年。
【注:“R”为融资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调或者下调)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点的累计计算额,融资期间的每次调整均累计计算,但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不低于6.8%/7%/7.2%/7.4%;央行调整贷款同档期基准利率后,本产品客户收益率自次年元月1日起相应调整执行。投资收益按日计算,每年按365天算。】

本金及收益
兑付日

本金兑付日:资金将在2014年8月11日产品到期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至投资者在我行签约账户。
收益分期兑付日:
1、2012年8月11日;
2、2013年8月11日;
3、2014年8月11日,兑付本金与剩余收益。
每期收益均在收益兑付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划至投资者在我行签约账户。
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资范围

用于受让张保资产公司、张保实业公司和金港镇资产公司持有的滨江投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收益权,张保资产公司、张保实业公司和金港镇资产公司在收到我行理财资金后再将资金注入滨江投资公司,具体用于金港镇南沙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产品固定
管理费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费率0.1%/年。扣除上述规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的部分作为建行弥补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扣除上述规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建行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及收益。

认购起点金额

高资产净值客户为10万元,法人客户为100万元

追加金额

高资产净值客户1万元整数倍增加,法人客户1万元整数倍增加

计息规则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交易本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到期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我行有提前终止权

附属条款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功能。

销售范围

本期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辖内销售

备注

1、为产品参数设定便利, “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A档)简称为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金港A档)-2,即为《关于苏州分行发行“乾元一号”2011年第2期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批复》(建投〔2011〕258号)中“‘乾元一号’2011年第2期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2、在产品存续期内不设置赎回开放日。
3、本产品募集期内2011年9月5日起停止本产品的“委托申请撤销”。

特别说明:以上概要中除“产品募集期”外的所有日期均为预计日期,应按理财产品成立日相应调整。 

 

本期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级别,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标识

风险评级

评级说明

适用投资者

风险极低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保守型投资者

较低风险

提供本金保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投资者

中等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稳健型投资者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的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进取型投资者

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积极进取型投资者

 一、序言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编写。

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

“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A档)简称为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金港A档)-2

『产品说明书』

指《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A档)》。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产品管理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产品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理财产品专户保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

高资产净值客户、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产品募集期』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存续期』

指本产品成立日至产品终止之间的期限。

『客户协议书』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认购』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产品收益』

指股权收益权收购方溢价收购我行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形成的投资收益扣除相关固定管理费用后的收益。

三、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http://www.ccb.com/su/index.html
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管理产品;
(2)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持有人分配收益;
(4)复核并公告产品收益情况;
(5)办理与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保存理财产品相关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
(7)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8)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理财产品专户保管人
理财产品专户保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
理财产品专户保管人的职责
(1)保管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督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2)保管归集到监管账户的土地出让金;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所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五、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产品托管人概况
办公地址:苏州市苏华路1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http://www.ccb.com/su/index.html
产品托管人职责
(1)负责本理财产品资产托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
(2)监督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六、产品销售机构
产品销售机构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公司网址:http://www.ccb.com/su/index.html
产品销售机构职责
(1)指定本理财产品的销售计划;
(2)通过其营业网点披露产品运营信息。

七、产品的交易结构
我行拟发行本理财产品募集12622万元资金,其中A档产品募集资金11622万元。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张保资产公司、张保实业公司和金港镇资产公司持有的滨江投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收益权,张保资产公司、张保实业公司和金港镇资产公司在收到我行理财资金后再通过委托贷款、股东借款等方式将资金注入滨江投资公司,由滨江投资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金港镇南沙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我行理财产品到期时,由张保实业公司溢价收购我行持有的滨江投资公司的股权收益权。
八、投资范围
我行理财资金投资滨江投资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具体用于金港镇南沙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九、投资限制
除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不时放宽或增加限制而相应调整,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将适用于本产品:
1.本理财产品只投资于滨江投资公司股权收益权,用于金港镇南沙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不得将本理财产品财产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十、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
募集期限:认购的时间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10日。
预期募集规模:A档11622万元,B档1000万元。
本理财产品将通过产品管理人的各营业网点进行销售。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资产净值客户、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理财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本产品成功认购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实际扣划资金成功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募集资金利息将不计入理财产品投资本金。产品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

十一、产品的成立
产品预计成立日:2011年9月11日。
若本产品募集总额(含A档、B档)不足5000万元,或因新出台法律、法规使本理财产品不适宜运行等原因,则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能有效成立,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交易本金在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产品认购人,计息期间为客户认购日至退还资金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十二、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产品托管费: 0.1%/年
扣除上述规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部分的收益作为弥补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扣除上述规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及收益。
(二)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一)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风险
1. 理财产品收益由滨江投资公司股权收益权的投资收益决定。
2.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股权收益权收购方履行按时足额支付收购价款等义务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
3.风险示例
如股权收益权收购方未履行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等义务,本理财产品将根据股权收益权收购方支付的收购价款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最高预期收益率,可能为0,甚至可能发生本金损失。
(二)产品收益分配
“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产品(包括A、B档)所获得的产品收益达到或超过预期收益(A档产品预期收益+B档产品预期收益)时,同比例分配A档、B档本金及收益,但投资者实得收益不超过预期收益。
“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产品(包括A、B档)所获得的产品收益低于预期收益(A档产品预期收益+B档产品预期收益)时,则B档产品的收益应作相应的扣减,直至A档产品的收益率达到A档产品预期收益率且B档产品收益率不低于A档产品的收益率;如A、B两档产品实际收益率不能达到A档的预期收益率,则同比例分配A档、B档本金及收益。
“乾元一号-城乡一体化”2011年第4-2期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产品(包括A、B档)所获得的产品总体实际收益为负时、存在本金损失时, A档与B档产品的投资人无法收回全部本金,根据初始投资本金的比例分担产品损失。
(以上情形均为假设,不代表实际收益率水平)
(三)产品收益兑付时间
本理财产品为股权投资类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不设置赎回开放日。
本期理财产品每年兑付一次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及剩余收益。


本产品收益兑付安排表

兑付次序

兑付日期

收益兑付区间

起始日

终止日(不含)

1

2012年8月11日

2011年9月11日

2012年8月11日

2

2013年8月11日

2012年8月11日

2013年8月11日

3

2014年8月11日

2013年8月11日

2014年8月11日

每期收益均在收益兑付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划至投资者签约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建设银行下一工作日。上表中各收益兑付区间终止日的收益计入下一收益区间兑付,不重复计算。
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最后一次的投资收益将在产品兑付日(2014年8月11日)后10个工作日划至投资者签约账户。

十四、提前终止及延期兑付
(一)提前终止
1.在本理财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全部理财财产已变现为现金资产;
(3)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
一旦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2.提前终止时投资收益
(1)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投资者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闰年366)
本产品每年兑付一次收益,实际理财天数为投资者实际持有理财产品的天数。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300天,根据上述预期收益率的约定,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8%,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100,000元于提前到期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5589.04 元,收益发放情况为:
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6.8%×300天÷365 天=5589.04(元)
假设理财本金为2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300天,根据上述预期收益率的约定,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200,000元于提前到期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11506.85 元,收益发放情况为:
投资者收到收益=200,000×7.0%×300天÷365天= 11506.85 (元)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300天,根据上述预期收益率的约定,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2%,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500,000元于提前到期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29589.04 元,收益发放情况为:
投资者收到收益=500,000×7.2%×300天÷365天= 29589.04 (元)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300天,根据上述预期收益率的约定,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4%,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1,000,000元于提前到期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60821.92 元,收益发放情况为:
投资者收到收益=500,000×7.4%×300天÷365天=60821.92 (元)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3.本产品提前终止时,已收取的认购费不退还投资者。
(二)延期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时,如股权收益权收购方张保实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则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有权延长收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也将随之延长。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将在收到张保实业公司支付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十五、产品资产的独立性
本理财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开立相关资金专户,与我行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它产品资产账户独立。

十六、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将在正式办理产品认购业务前,将产品说明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各营业网点或产品管理人网站(http://http://www.ccb.com/su/index.html/index.html)进行公布。
2.产品成立公告
若本理财产品未按期成立,则产品管理人将产品募集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各营业网点或产品管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su/index.html)进行公告。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产品运作情况公告
本理财产品运作后,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每满六个月的首月前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产品管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su/index.html)披露上半年的产品运行情况。
2.结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结束(含提前终止)前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各营业网点或产品管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su/index.html)发布结束公告。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报告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各营业网点或产品管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su/index.html)公告。
(1)终止产品;
(2)转换产品运作方式;
(3)更换理财产品保管人;
(4)产品募集期延长;
(5)涉及产品管理业务、产品资产、产品保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6)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7)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说明书、年度报告、产品资产公告、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十七、差错处理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理财产品保管人、销售机构、股权收益权持有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数据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十八、特别说明
1.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做出以下承诺:
(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已清楚知悉,并愿意承担本次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
(3)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将本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受让滨江投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收益权;
(4)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在本理财产品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同意,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交易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的交易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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