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业务客户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记账式债券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双边报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二条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具体以建设银行实际提供债券品种为准。

第三条 参与柜台业务客户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公司机构类客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公司机构类客户,不能在柜台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

第四条 为向客户提供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客户参与柜台业务时,建设银行将对个人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及评估,向具备相应能力的客户提供适当的债券品种和服务,客户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债券产品和服务并承担投资风险。符合监管部门有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客户,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建设银行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柜台债券双边报价,客户办理柜台业务存在资金损失可能性,请充分知晓风险后办理。

第五条 客户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柜台业务,即表明自愿委托建设银行为其办理有关柜台记账式债券的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客户需确保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资料未及时更新等原因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柜台业务相关业务前须仔细阅读并签署“本须知”。客户在签署本须知之前,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与客户有重大利害条款,该类条款以字体加黑的形式提示客户重点阅读。如客户对本须知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或建行客服咨询与反映,咨询与投诉热线:95533。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柜台业务账户包括资金清算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客户办理柜台业务,须先实名通过建设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资金清算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记账式债券交易资金、付息资金、本息资金等,建设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清算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用于记载客户持有的柜台债券明细情况,由建设银行受理客户申请后为客户开立。

第八条 柜台业务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一级托管人,建设银行为二级托管人。客户通过建设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即为二级托管账户,该账户内持有的债券均需经一级托管人核查,确保客户债券权益,客户也可通过一级托管人有关服务渠道对债券进行复核查询。同一客户通过建设银行在同一一级托管机构限开一个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客户通过建设银行开立的中央结算公司二级国债托管账户可同时记载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国开债等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记账式债券。

第九条 建设银行按照一级托管机构委托向客户收取或免除二级债券托管账户开户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见《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客户办理柜台债券其他业务时,建设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客户注销债券托管账户时,该账户须无余额、当日无交易,如有转托管转出交易的需确认转托管成功后方可销户。

第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以及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本人记账式债券持有情况、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客户可凭国债托管账户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权复核查询系统电话(400-666-5000)查询本人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记账式债券托管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个人客户使用建设银行理财卡、龙卡通和财私卡等作为债券交易介质,通过网点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后办理柜台债券相关业务。理财卡、龙卡通和财私卡等中的活期储蓄账户即为客户办理柜台债券相关业务的资金清算账户。债券交易介质及资金清算账户可变更。公司机构类客户须指定本机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作为柜台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并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介质(理财卡、龙卡通、财私卡等)、密码、数字证书和身份证件等是建设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依据,客户应妥善保管。凡使用上述身份识别依据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并由客户承担责任。如发生客户身份识别依据被盗、遗失或被他人知悉等可能导致客户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的,客户应立即进行挂失,并对在挂失生效之前造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柜台业务服务渠道包括:营业网点及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内容包括:债券认购、买卖、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债券付息、到期兑付及相关查询等服务。债券发行期内,客户可认购债券,相关认购价格以客户认购时建设银行的最终成交价为准。上市流通前,客户不能卖出已认购的债券;上市流通后,客户可买卖债券。

第十五条 柜台债券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10:00-15:30,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市安排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监管机构及债券一级托管机构有关规定。债券付息前1个工作日、兑付前2个工日停止交易、过户;付息或兑付日前7个工作日停止办理债券转托管。

第十六条 柜台债券交易单位为百元面值,面额为百元的整数倍,交易币种为人民币。柜台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按照全价进行资金清算,应计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计算。客户买入净价指客户向建设银行买入记账式债券的交易净价,客户买入全价=客户买入净价+应计利息;客户卖出净价指客户向建设银行卖出记账式债券的交易净价,客户卖出全价=客户卖出净价+应计利息。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将按照监管规定对单一托管账户的限额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实时交割结算,交割结算后,客户账户中的资金可按资金清算账户有关规定提取现金和使用,账户中的债券也可使用或买卖。债券认购、买卖、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不得撤单。

第十九条 客户成功认购柜台记账式债券后,建设银行将实时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认购债券相应资金,同时增加债券相应份额。债券上市后,客户可卖出已认购的记账式债券。

第二十条 客户买入记账式债券时,建设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买入记账式债券的相应资金(买入记账式债券面值份额乘以成交全价),同时在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买入的记账式债券份额。客户卖出记账式债券时,建设银行将从其债券托管账户中扣减卖出的记账式债券份额,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记账式债券面值份额乘以成交全价)。

第二十一条 债券付息或兑付前,发行人将对记账式债券的债权进行确认,债权确认之日为债权登记日,具体日期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关规则执行。客户在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期利息或本金及最后一次付息资金。债券付息或到期兑付时,建设银行在收到债券付息或兑付资金后,于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如遇节假日按发行人规定执行)自动将利息或本息资金划转到客户资金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转托管业务是指同一客户可将持有的记账式债券在不同柜台业务承办银行或不同市场开立的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债券托管转移。受理客户转托管委托后,建设银行系统先对转出债券面值予以冻结,待转出成功后,再扣减客户债券账户中相应面值。转托管业务确认时间为T+2。

第二十三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非正常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司法扣划、遗产继承等法律许可的情形。非交易过户的债券转出方和转入方均需在建设银行开有债券托管账户。建设银行将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要求为客户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二十四条 债券冻结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审查、登记相关资料后,配合有权机构按份额部分或全部冻结记账式债券。建设银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查询要求,为其提供冻结资金司法协助业务,包括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解冻及协助扣划业务。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柜面和网络协助执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若遇柜台债券可交易额度不足,建设银行将暂停该债券的相关交易,并尽快恢复。

第二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可以代办,其它柜台业务均需由投资人本人办理。代办时,代办人须同时提供债券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的开户资料、托管账户数据及资金账户情况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客户同意并授权建设银行收集、存储客户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客户同意并授权建设银行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业务办理、客户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建设银行向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建设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银行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客户的个人基本资料、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对于客户同意建设银行处理的个人信息,建设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建设银行的业务需要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建设银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建设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有权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客户使用理财卡、龙卡通、财私卡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业务时应同时遵守相应卡种章程、领用协议以及建设银行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前述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须知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条 客户应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建设银行不能提供服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建设银行在不可抗力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设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建设银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须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须知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须知。

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须知、业务规则或收费标准、托管账户限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如有需要,建设银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客户有权在建设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果客户不愿接受建设银行公告内容的,应在建设银行公告施行前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须知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如本须知通过电子渠道签署,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客户在建设银行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客户登入建设银行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客户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如客户为个人客户,本《须知》自客户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如客户为公司机构类客户,本《须知》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通过电子渠道签约时,本《客户须知》自客户(如为公司机构类客户应经有权操作人)阅读同意并点击确认后生效。

客户承诺:本人(单位)已阅读本须知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须知字体加黑的条款。应本人(单位)要求,建设银行已经就本须知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和提示,本人(单位)对本须知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单位)承诺遵守本须知。

 

(以下签字仅适用线下签署方式,通过电子渠道授权以电子签名为准)

 

个人客户签字: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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