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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指中国建设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下岗失业人员

 2.贷款额度: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3.贷款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人民银行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政府制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借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由借款人所在社区或所在企业推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借款人自愿向建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②贷前调查。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担保机构是否已签署承诺担保意见;

 ③审批。经办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根据有关程序审批,在收到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1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同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见附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④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用途及其它有关事项。小额担保贷款对借款人实行单户头管理、单户头核算的方式。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上。

 ⑤贷后管理。一级分行或地市级经办行应与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担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与协议合同的要求规定,将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行设立的担保基金专项帐户。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所在经办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经办行在每月终了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和《中国建设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地市财政和上级行。

 ⑥贷款回收。非微利项目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贷款偿还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非微利项目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偿还,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偿还实行按月/或按季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微利项目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并由财政按季全额贴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偿还实行按月或按季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的方式, 从约定的还款帐户中扣除。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客户申请办理以上产品和服务,以中国建设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