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A某、X某以出售为目的,跨省注册公司并出售账户,致使他人利用该公司账户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判帮信罪。
A某(1994年出生)、C某(2003年出生)分别以出售为目的,跨省注册公司,用其身份信息开设账户,获取利益,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账户银行卡及密码、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公司公章、本人私章等同时出售给他人使用,致使他人利用公司账户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造成上述账户成为4起电信诈骗案的一级收款账户和二级收款账户,流入诈骗资金数十万元。2025年1月,当地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