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S某、L某、J某明知银行卡用于非法行为仍提供给上线,并介绍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被判帮信罪。
2022年8月,S某、L某、J某明知其上线利用银行卡进行转账,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其中S某、L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2025年3月,当地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共同犯罪,判处S某等3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至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