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表示,通过债转股实现降低企业负债、较少银行不良贷款和不增加财政府负担等目标之间存在不少矛盾与制约,需将这些关系厘清才能使方案更清晰,同时,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搞债转股。
他在21世纪经济报导撰文并指出,债转股设计者期待一举多得。例如既能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又能减少银行的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也能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缓解银行业的资本补充压力;还能调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为一些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投资工具,等等。同时也希望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增加财政负担。
但是,在这些多元化的目标之间是存在着不少矛盾和制约关系。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为例,债转股后的企业确实是不需再支付贷款利息了,但必须对股权进行分红,压力并不小。
“各方对此都应该持一种谨慎的态度。”杨凯生称,如果在过程中有任何一方是趋之若鹜的,就需要认真考虑这个债转股方案对原有债权债务的重组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做法是否符合市场化、法制化的要求。
他分析称,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且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对债务人而言不能简单地以为债转股可以降低自己的杠杆率,股本融资是比债务融资成本更高的融资方式,股本不仅是需要回报的,而且其回报率(股权分红率)理应比借贷利率更高(否则是吸引不到投资者的)。
同时,对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意味着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固定收益(利息),放弃了对原有债权抵押担保的追索权,而由此换得的股本收益权能否真正得以保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决于自己的股东权利能否确保落实。如若把握不当很有可能陷入既不是债权人,又不像股权持有人的尴尬境地。
在杨凯生看来,目前推荐债转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要注意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搞债转股。否则既不利于压缩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也难以实现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正改善。
第二,债转股方案应经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债转股后原债务人的法人治理架构应作出相应调整;如股东让渡了经营决策权就应该享有优先股的权益,要保证其能得到固定的股息分红以及享有清偿顺序优先权。
第三,如由银行的理财计划或所属子公司操作债转股,则需注意银行不宜长期持有企业股权。转股后,银行应采用多种方式择机转让所持的有关股权,否则不利于建设健康的银企关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致力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混合所有制的发展。
另外,要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为债转股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并定期和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讨评估债转股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便为下一步的企业改制和金融改革积累经验,减少改革成本。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