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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2014年第011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4-03-26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重庆建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2014年第011期产品

产品编号

CQ012014040002Z01

产品类别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目标客户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的个人客户

内部风险评级

本金及收益币种

认购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投资期限

本产品无固定投资期限,产品成立日为201442

产品概述

1.客户指定任一本人在建行重庆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作为本产品的签约账户,通过认购参与本产品的首个单次投资,并通过签约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自动参与本产品以后的各个单次投资;

2.建行可在产品存续期内,按产品相关约定,发起多次单次投资,并于每个单次投资前,通过有效信息披露方式公告该单次投资的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等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3.客户可通过调节本产品签约账户余额的方式,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各个单次投资;

产品募集期

北京时间20143278:00时至2014411800时。

参见四: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

的签约与解约

参见五:产品自动理财账户业务功能的签约、解约以及签约信息变更

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本产品单次投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次投资的投资规模上限、投资期限、投资清算日、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起始金额以及递增金额等。参见六:产品的单次投资

计息规则

1.单次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参与单次投资的本金金额、实际年化收益率以及单次投资期限计算收益。

2.产品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单次投资清算日至起始日不计活期存款利息及投资收益。

4.单次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不计算利息。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可申请撤销签约关系,建行有提前终止权。

详见九:提前终止

附属条款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

其他

1.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2. 工作日: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交易日。

 

 

二、首个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投资清算日

201442

投资起始日

201442

产品期限

88

产品到期日

2014629

预期年化收益率

5.50%

投资规模上限

2亿

投资起点金额

高净值客户:10万元人民币

递增金额

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重要提示:

本产品首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在本说明书中列示),与本产品后续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建行通过单独公告方式,在单次投资资金归集前告知客户)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客户在选择是否参与任一单次投资前,应认真了解并掌握该次单次投资的具体要素,审慎决策是否需要参与任一单次投资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1基础资产构成: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将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直接或者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间接配置于以下领域:银行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或基金专户。

2基础资产运作方式:建设银行对本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设置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投资组合,以获取预期收益。

3建设银行代表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将本产品部分或全部资金委托给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基金;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设立专户,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建设银行的指令运作专户财产。

4依照具体投资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契约规定执行,建行可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投资顾问提供服务。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1产品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2理财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专户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一)本理财产品的认购

1.本产品募集期内

1)客户成功办理认购交易后,无论是否完成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的签约,均可参与本产品的首个单次投资,且参与首个单次投资的金额仅为客户成功认购的金额。

2)客户未能成功办理认购交易,但已完成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签约的,无法参与本产品的首个单次投资,可参与除首个单次投资以外的后续各个单次投资,并以客户签约时自行设置的投资金额进行投资。

3)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建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或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2.本产品募集期结束后,客户仍可继续通过签约本产品的自动理财业务功能的方式,要求参与除首个单次投资以外的后续各个单次投资,并以客户签约时自行设置的投资金额进行投资。

(二)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五、产品自动理财账户业务功能的签约、解约以及签约信息变更

(一)自动理财账户业务的签约

客户只有完成本产品自动理财账户业务功能的签约(以下简称“自动理财签约”)后,才可以自签约后的下一个单次投资起参与单次投资。

(二)自动理财签约账户

在签约时,客户须指定本人在建行重庆市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作为本产品的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今后客户参加单次投资的投资本金均从该签约账户中扣划,同时单次投资到期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以及获得的收益均转入该账户。

(三)单次投资金额设定

客户可以在产品签约时,自行设置对每个单次投资的投资金额限制条件。限制条件如下:

1账户最低保留金额:即客户与我行约定的,客户本产品自动理财签约账户在每次单次投资本金扣划后必须保留的最低余额。

2、单次投资固定投资金额:设置本条件,即表示客户每次参与单次投资时都投资固定的金额,当客户自动理财签约账户可用余额中,扣除账户最低保留金额后的余额达到或超过本项设置金额,且同时满足该单次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的限制条件,则客户参与该单次投资的金额固定为本设置金额,否则表示客户不参与该单次投资。

(四)变更自动理财签约信息

客户可提出变更自动理财签约信息(包括单次投资金额设定以及客户个人信息等)申请,经建行确认后予以变更,并以变更后的信息为准。

(五)自动理财签约的暂停

若客户连续3次未成功参与本产品的单次投资,则自动理财签约暂停。客户可至建行恢复自动理财签约,或解约。暂停期间客户不参与单次投资。

(六)解除自动理财签约

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向建行申请解除自动理财签约。客户解除自动理财签约后,自下一个单次投资起不再参与以后的单次投资,对于尚处在投资期内、未完成兑付的单次投资,建行仍将按照约定继续运作,直至完成兑付。

2.发生如下情形时,建行有权解除(非建行义务)与客户的自动理财签约关系,并由建行以有效信息披露方式通知客户:

①如本产品要素或者运作方式变更,客户未能按建行通知或者公告要求至建行签署确认相关协议和事项的;

②客户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

③其他建行认为需解除自动理财签约的情形。

六、产品的单次投资

(一)单次投资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建行发起的一次归集客户投资资金,并按本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资产运作,以及归还客户资金的行为。

(二)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1.本产品单次投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次投资的投资规模上限、投资期限、投资清算日、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起始金额以及递增金额等。

2.除非特别说明,本产品的各个单次投资都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投资,但客户应当了解本产品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可能存在的显著差异性;客户在选择是否参与任一单次投资前,应认真了解并掌握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审慎决策是否需要参与任一单次投资。

3.除本产品首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被列示于本说明书上以外,后续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建行都将于每个单次投资清算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有效信息披露方式予以公告。

4.对于后续各个单次投资(本产品首个单次投资除外),除建行单独公告的该次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以外,如无特殊说明,该次单次投资都将严格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中国建设银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风险揭示书》中与客户约定的内容进行投资。

5.每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公告,均为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客户应在单次投资的投资清算日前,根据自身的审慎判断和资金使用安排,通过增减签约账户资金的方式,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单次投资以及参与的金额。

(四)单次投资的投资清算日即为单次投资的投资本金扣划日。在单次投资本金扣划日,如果客户签约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满足客户单次投资金额设定条件,以及该单次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条件时,即视为客户同意参加该单次投资,建行将扣划符合上述条件的资金,作为该单次投资的投资本金参与该单次投资。否则视为客户不参与该单次投资,建行将不予划转任何资金。

(五)对于因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自己支用签约账户中的资金、签约账户发生其他代扣事项、以及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签约账户中可用资金减少,有可能导致客户实际单次投资本金低于预期,甚至未能参与单次投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六)单次投资的本金及收益返还。

1、单次投资到期终止时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客户本金及收益分别于单次投资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签约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单次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中,本金最早于单次投资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8点后兑付。

2、单次投资提前终止时投资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单次投资,则在提前终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分别支付单次投资的本金及投资收益。提前终止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中,本金最早于提前终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8点后兑付。

3、非正常情况下单次投资的本金及理财收益的延期支付

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七、理财收益说明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 风险示例

如果出现单次投资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能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零,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测算依据为:中国建设银行将单次投资的资金投资于各类基础资产的投资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测算出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3. 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

每个单次投资前,建行将根据上述测算依据,测算出该单次投资拟投资资产组合的预期年化净收益率,并据此扣除相关费用,计算出客户该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

(三)投资收益:

1.收益计算算公式。客户单次投资收益根据客户的实际参与投资金额(简称“参与金额”)、单次投资期限(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

客户单次投资收益=参与金额×实际年化收益率×单次投资期限÷365

2.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参与某一个单次投资,参与投资的本金为10万元,单次投资期限为88天,建行公告的该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50%,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单次投资终止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客户的本次投资收益为:

100,000×5.50%×88÷3651326.03(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八、费用说明和收取方式

产品托管费率:0.06%/年;产品单次投资运行期间,托管费用以单次投资金额(即单次投资归集资金金额)为基础计提。单次投资到期后,托管费用将从产品中直接扣除。

基金专户管理费:0.1%/年;产品单次投资运行期间,基金专户管理费以单次投资期间投资于基金专户的资金为基础计提。单次投资到期后,基金专户管理费将从产品中直接扣除。

产品销售管理费: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预期年化收益率以上的部分将作为销售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九、提前终止

(一)产品提前终止。

因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中国建设银行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建行认为可能影响本产品运作的情形出现时,建行有终止本产品的权利(非建行之义务)。

建行终止本产品时,将以有效信息披露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客户。本产品将于本产品项下所有单次投资终止,并返还客户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后终止,同时建行与客户的自动理财签约关系相应终止。

(二)单次投资的提前终止。

1.本产品项下每个单次投资的投资运作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2.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某一单次投资: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次单次投资。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次单次投资。

3.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单次投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

4.单次投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产品的继续存续,也不影响自动理财签约关系。

单次投资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单次投资提前终止时,应得收益按实际单次投资期限计算:

假设投资本金10万元,实际理财天数10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5.50%,则投资者收益=100,000×5.50%×10÷365150.68(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5.本产品的运作模式变更或者对有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

本产品依托于现有监管部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政策制度运作,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对本产品产生影响的,建行有权对本产品的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变更或者对有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信息披露方式公示或告知客户,如客户不同意本产品的有关变更,应及时至建行撤销自动理财签约关系。

十、信息披露

1.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重庆市分行相关页面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每个单次投资的清算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布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产品规模、优化或升级产品功能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调整产品规模之日、产品功能升级或优化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布;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是本产品唯一有效信息披露方式,在上述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即视为该信息已送达客户。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建行可通过建行营业网点公告、手机短信、电话通知、信函通知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辅助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告知建行已通过有效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并提示客户及时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但时建行没有义务必须通过上述辅助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披露信息,客户无权以建行没有通过上述辅助信息披露方式提示客户为由,要求建行承担客户没有及时在建行网站上了解到产品披露信息的相关责任。

4.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后,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十一、特别提示

1.客户应确保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专户专用,因作其他用途导致的归集失败,建行不承担责任。

2.客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单次投资,如拟参与单次投资则应在自动理财签约账户留存相应金额。若客户不想参与某单次投资,应及时转出自动理财签账户资金。建行办理单次投资的本金扣划时,客户在自动理财签约账户存放的资金达到归集条件的,视为同意参与该单次投资。因客户原因未及时转出自动理财签约账户资金而参与了单次投资的,由此产生的不便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应保证自动理财签约账户能正常使用,因客户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含挂失、换卡、冻结、卡吞没、长期不动户、账户密码输错次数过多等,下同)而导致不能参与某一单次投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建行有权将理财资金及收益继续转入该自动理财账户。因客户自动理财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建行无法按时将理财资金转回自动理财账户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在理财资金成功转入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之前,该资金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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